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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英文译名:Guangxi Provincial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PCIA)。
  第二条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是广西土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区建筑业行业性的社会团体,业务上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和繁荣广西建筑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建筑业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的住所在广西建设大厦2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做好政府宏观调控的助手;
  2、组织行业内部自我管理,组织开展创优、评先评优活动,推进行业自律,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服务、沟通、协调、公正与监督;
  3、协助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举办相关技术、经济和管理的专业培训班与学术讲座;
  4、开展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出版会刊、会讯;
  5、协助会员间开展联谊活动,达到加强合作、共谋发展的目的;
  6、发展和加强与各省(自治区、市)建筑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活动;
  7、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办的工作;
  8、其他依据政策、法律、法规应办的事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办理入会手续,自愿参加一个地方联合会或专业协会、研究会组织的下列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单位,均为本会会员:
  1、土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科研、院校、试验检测等企、事业单位;
  2、工程管理、监督、监理、咨询企事业单位;
  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
  4、工程承包、建筑装饰企业;
  5、建筑机械、金属结构、建筑制品生产企业;
  6、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
  7、本地区建筑行业内的专业协会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
  本会吸收会员涵盖全广西地域,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类型的局限。区外常驻广西的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也可按章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广西建筑业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吸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部分单位为直属会员,作为协会的窗口以加强联系和服务。凡要求成为直属会员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广西建筑业联合会确认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和行业统一行动,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通过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
  (二)广西各市建筑业联合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的各地方组织和专业协会在本会统一协调、指导下独立开展活动,按年报告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重大活动情况。
  自治区、市、县建筑业联合会的常设机构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政治、生活待遇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照本会的章程履行程序,秘书长可为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批准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赞助;
  (七)实业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